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宣传和贯彻《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消费者是否了解这部标准?怎样才能用标准来保护自己呢?为此,曾经参与标准讨论和制定工作的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宋广生主任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一)制订《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指导思想
(1)原则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有关人民健康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最终目标制定出来的。
(2)科学性。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反映生产实践和科研成果的统一。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在以环境卫生基准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科学验证,是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制定出来的。
(3)特殊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是通过了解当前国外室内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室内环境保护中先进的部分, 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环境特征、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出来的。
(4)可操作性。在制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标准的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配套,保证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
一是国际性。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这次我们明确确定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说明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与世界的距离更近了。
二是综合性。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三是针对性。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
四是的前瞻性。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
五是权威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六是完整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主要控制指标
(四)目前国家制定的室内环境以及相关标准都有哪些区别
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国家相应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有那些异同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控制时段和对象不同: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的是人们在正常活动情况下的室内环境质量;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控制的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控制的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
二是不同标准控制污染的项目不同: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对室内空气中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进行全面控制;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主要对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5项污染物指标的浓度限制;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控制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三是由于控制对象不同检测条件不同: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要求评价在人们正常活动情况下室内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影响时,要求日平均,至少监测一日,每日早晨和傍晚采样,早晨不开窗通风。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通风后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四是标准的强制力不同,但是都具有法规的性质: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相当于一些非强制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引用了以后就具有了强制力。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中约定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求才具有强制性作用。 另外,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如果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标准,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从国家推荐性标准。
(五)消费者怎样选择合格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消费者在选择室内环境检测单位时应注意这样几方面:
1. 要看他是否通过了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即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
“CMA”标志;
2. 要看他的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项目是否是室内环境检测项目;
3. 要看他在检测中使用的是不是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检
测仪器;
4. 要看他的检测人员是否有国家劳动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职业资
格证书;
5. 要看他是否有自己专门独立的室内环境实验室。
(六)消费者申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程序
消费者在申请室内环境检测时应按如下程序:
1、电话咨询,了解检测的项目及费用等;
2、电话进行委托登记,与检测单位协商一个适当的时间,安排上门采样;
3、在检测采样之前,消费者根据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不同的需要,确定封闭时间;
4、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安排采样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
5、采样三天后检测单位出据检测报告;
6、消费者可自取报告或者由检测单位通过邮局挂号邮寄给消费者。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10项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加工工艺、使用过程等各个环节中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害物质、类别,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在10项国家标准中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氨,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可溶性的铅、镉、铬、汞、砷等有害元素以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限量值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主要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和影响如下:
1、甲醛是具有强烈气体的刺激性气体,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对人体健康影响主要表现在刺激眼睛和呼吸道,造成肺功能、肝功能、免疫功能异常。国外报道,其浓度在0.12mg/m3以上儿童易发生气喘。甲醛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1995)确定为可疑致癌物。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对人体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皮肤过敏,使人体产生头痛、咽喉痛、乏力等症状。 3、苯、甲苯和二甲苯,其中苯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认为有毒致癌物质。吸入或经皮肤吸收一定量会引起中毒,严重时会对人体造血系统、神经系统造成损伤。甲苯和二甲苯均为无色透明液体,有毒,对皮肤和粘膜刺激性大,对神经系统损伤比苯强,长期接触有引起膀胱癌的可能。
4、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是具有强烈刺激性气体的有机化合物。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长期接触或吸入高浓度的TDI蒸气可引起支气管炎、过敏性哮喘、肺炎、肺水肿。
5、铅、镉、铬、汞、砷等是常见的有毒污染物,其可溶物对人体有明显危害。皮肤长期接触铬化合物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或湿疹。过量的铅、镉、汞、砷对人体神经、内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儿童生长发育和智力发育影响较大。因此,应注意这些有毒污染物误入口中。
鉴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在,应严格控制其限量值。根据10项国家标准各自的特点,参照相应的国外标准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上述有害物质的含量分别列出了不同的限量值。人造板及其制品主要控制甲醛释放限量,其限量值与欧洲标准EN 312-1997《刨花板》等有关标准的指标相一致。溶剂型木器涂料中苯的限量值与“欧共体生态标志产品—色漆和清漆生态指令”(1999/10/EC)相同,可溶性重金属限量值与英、法、德国儿童玩具材料中重金属规定一致。内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限量值与“欧共体生态标志产品—色漆和清漆生态指令”(1999/10/EC)相一致。壁纸产品中甲醛、重金属(铅、镉、铬、汞、钡、锑)和砷、硒的限量值等同于欧洲标准EN 233-1999《卷筒壁纸—成品壁纸、乙烯壁纸和塑料壁纸的规范》中规定的限量指标。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产品中分为A、B两级,其中A级环保型的限量值与美国地毯协会(CRI)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苯乙烯、
4-苯基环己烯、丁基羟基甲苯、2-乙基己醇指标相同。10项国家标准中有些有害物质的限量值在国外并无相应的标准规定,但因我国此类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严重,因此,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做了大量试验试证的基础上,确定了这些有害物质的限量值。
三、发布、实施10项国家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和贯彻实施涉及方方面面。我们相信,只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及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严格执行这10项标准,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学会用标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将对我国装饰装修材料产品上档次,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将室内污染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监控和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明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10项国家标准加大对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抽查力度和打假力度。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宣传贯彻这10项国家标准,同时请新闻媒体,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上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让老百姓的居室有一个温馨、清洁、安全的家庭环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