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8年,我国就制订了第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共场所室内卫生标准》,对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和美容店、游泳场所、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公共交通工具和饭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细菌数量做出了限量要求。1996年又对该套《标准》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增加对于甲醛的限量规定。修订后的《标准》于1996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标准的出台对于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管理,控制传染病传播,保护公众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室内空气出现的新问题,还先后颁布实施了GB/T16146-1995《居室中氧浓度控制标准》、GB/T16127-1995《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7093~17097-1997《室内C02、S02、N02、细菌总数和可吸人颗粒物浓度的限值标准》,以及GB/T18202-2000《室内空气中臭氧卫生标准》。
针对建筑和装修活动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现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并结合国内产品的试验验证,2001年12月又发布了10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18580~18588-2001和GB65662001)。该套标准对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氨、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镉、铬、汞和砷等有害物质,以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限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建设部还于2001年11月发布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说,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