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成型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着重符合上海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
日前获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正在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和讨论中,修订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条例(修订草案)》不久将进入二审。本次修订明确,企业必须主动公开污染排放信息。
据悉,自去年年初《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成型,修订工作就正式启动,并被列为上海市人大2016年正式立法项目和上海市环保局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今年4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随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及相关说明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年5月起,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集中组织了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调研和修改工作。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全面对接《环境保护法》,同时,密切结合上海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
解决哪些问题?
修订工作桌着重解决4个问题。
一是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积极构建体现源头防治和绿色发展理念的相关制度措施,如产业结构调整,循环低碳发展等。
二是理顺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留出空间,形成环保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是深化改革。一方面固化环评、排污许可证等传统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污染防治协议等创新制度。
四是着力破解难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为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支撑。
修改哪些内容?
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84条,与原《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比,增加了“绿色发展”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从60条增加到84条。《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围绕7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关于环境管理制度优化和改革。有关负责人说,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申报等制度,层次较多,并存在一定的重叠,需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是推进绿色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绿色发展”作为指导我国未来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绿色发展也成为贯穿“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理念。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设立了绿色发展专章,明确要求从源头实现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同时强化督政,以保障有关措施的落地。
三是推进社会共治。环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修订草案)》以“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为指导思想,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各个主体的定位和责任,力求形成多元共治的制度体系。
四是引入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随着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任务的日益复杂,政府监管、企业治理都有必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在降低监管成本和企业运营成本的同时,实现治理目标。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新设了3项治理机制,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
五是关于如何有效落实国家要求,保障上海市环境的具体措施。据介绍,考虑到污染防治方面,上海市对大气、饮用水水源、社会噪声、放射性以及医疗废物等领域已有专项地方法规规章,《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围绕当前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比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推行绿色交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强化机动车船管理等。
六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信息公开要求。一方面,要求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监管信息。另一方面,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污染排放信息。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企业污染排放状况,《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上海市环保部门需建立全市统一的污染源排放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将统一在这一网络平台上发布排放信息,市民可实现企业排放信息一网查询。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硬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和处罚强度,对超标、超总量和无证排污等行为,也规定了差别化电价、停水断电、“双罚制”等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充分吸收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比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幅提高罚款上限,对超标、超总量等行为,由原来的罚款1万~10万元提高到10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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